国际注册方式优劣比较
| 国际注册方式优劣比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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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式 | 优点 | 缺点 | 适合 | ||||
| 马德里 | 可同时获得多个国家的商标保护 | 1. 注册国家的局限性 | 有更广泛的市场的公司同时辅以单一国家注册 | ||||
| 使用统一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 | 2. 要求以国内申请/注册为基础 | ||||||
| 以统一的法语填写申请书 | 3. 注册效力的不稳定性[中心打击原则] | ||||||
| 以瑞士法郎计算的统一的规费 | |||||||
| 可以在一年之内完成 | |||||||
| 单一国家 | 须按照各个国家/地区法律,使用不同的程序,注册申请书,语言和货币,办理相对复杂 | 产品出口市场明确,要求保护得力的公司 | |||||
| 选择目的性强,权力更明确。 | |||||||
| 可以得到希望注册国家的商标注册证;而通过马德里注册商标,所有递交申请的国家只有国际局颁发的一份注册证明; | |||||||
| 有些国家的注册周期较短,通过单个国家注册,对于尽早让商标在这些国家得到保护非常有利; | |||||||
|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尚未加入马德里协定,单一国家注册弥补了马德里途径的缺陷。 | |||||||
| 可获得组织成员国的商标保护 | 各组织的商标注册章程不同,整体商标注册形式存在一定的弊端,时间较长 | 产品出口针对该组织市场的公司 | |||||
| 国际组织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