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亚肯-四川商标注册,商标代理机构.
首页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商标专家 资质证书 业务领域 人才专版 商标法规 商标知识 合作伙伴 商标转让 商标博客:亚肯商标
首页 >> 商标新闻 >> 商标案件 >> 正文  搜索

法案回眸:上海二中院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字号:   来源:四川商标注册网
        四川商标注册网讯:本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类似商品。三被告关于两者属于不相类似商品的辩解,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1、被告立信公司将与原告“GG图形”注册商标相同的图案作为笔记本封皮的装潢使用,并将笔记本提供给被告世纪联华超市销售,其生产、销售笔记本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要件,侵犯了原告“GG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2、根据查明的事实,侵权笔记本标贴上所标注的销售热线电话号码为被告麦伦公司登记使用。另据被告麦伦公司的陈述,被告麦伦公司负责被告立信公司相关产品在上海地区的销售、宣传。同时,本院注意到,被告立信公司系自然人王家德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王家德又是被告麦伦公司的主要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因此,基于上述事实,应认定该两被告属关联公司,共同实施了侵权笔记本的生产与销售行为,从而共同侵犯了原告“GG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3、被告世纪联华超市销售了侵权笔记本,其行为也侵犯了原告“GG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关于民事责任承担

  1、被告立信公司、麦伦公司的民事责任。两被告共同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连带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麦伦公司辩称因不知其负责销售的笔记本上带有的图案侵犯原告商标权,故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2、被告世纪联华超市的民事责任。

  原告诉称,被告世纪联华超市为一家大型的知名连锁超市,应当注意到原告的商标权利,但却销售了多种型号的侵权笔记本,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应负赔偿责任。被告世纪联华超市辩称,其与供应商所签订的委托销售协议中有关于保护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约定,故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免除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世纪联华超市系具有多年从业经验的大型综合性超市,应当知道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原告“GG图形”商标。但根据被告世纪联华超市的相关陈述,其在对侵权笔记本所使用商标的权利文件备案、侵权笔记本的进货及上柜等各个环节均疏于审查,致使带有与原告“GG图形”注册商标相同图案的侵权笔记本得以销售,因此应认定该被告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侵犯了原告“GG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该被告所销售的侵权笔记本虽系合法取得,依法亦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其关于免除赔偿责任的答辩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但是,鉴于被告世纪联华超市在获知所销售笔记本涉嫌侵权后已停止销售,故对原告关于判令该被告停止侵权的相应诉讼请求不再支持。

  3、关于赔偿数额。《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请求根据三被告侵权情节和主观过错进行法定赔偿。三被告辩称,原告“GG图形”商标注册使用的时间较迟,没有知名度,故三被告均已尽合理注意义务。此外,原告请求赔偿的数额过高。而且,原告所主张的律师费以及支付崴腾公司的服务费也明显不合理。

9 7 3 1 2 3 4 5 6 4 8 :
© 2008 www.100icon.com 网站由亚肯设计建设
所有的文字,照片和设计版权均属于四川亚肯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 蜀ICP备050065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