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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用地名商标

字号:   来源:在线国际商报网站  添加时间:08-02-01 13:48:24 点击数:  加入收藏夹发送给好友
        四川商标注册网讯: 问:是否可以用地名注册商标,我国法律对地名商标如何保护?

  答:地名商标,顾名思义就是以地名作为商标,例如,中华香烟的“中华”、青岛啤酒的“青岛”、泸州老窖的“泸州”、上海手表的“上海”等等。在通常情况下,地名特别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是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但是有其他含义的除外。比如作为香烟商标使用的“遵义”、“红河”等,前者是贵州省遵义市的行政区划名称,后者是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的行政区划名称,二者同时还分别有革命、红色、英雄之地的意义,有很好的象征意义。因此,根据《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并依法核准获得注册。《商标法》禁止把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但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或者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作为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该条规定例外条款“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和“已经注册的作为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又给“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留下“一个活节”,即在“具有其他含义”等条件下可以作为商标,从法律上赋予了地名不管是任何一级行政区划地名都可以作为商标,即依法把地名这一公共资源私有合法化,形成了“地名商标”。

  对地名商标的注册和依法保护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时,不得擅自扩大保护范围和限制他人合理使用地名。有限度地允许注册地名商标、保护他人依法使用地名商标中的地名权利,二者都是合法的。禁止地名商标所有权人限制他人合理使用商标中的地名(是地名商标的核心部分),事实上给地名商标所有权人增添了附加义务,产生了地名商标在使用和保护中相对其他注册商标的不平等和差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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